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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农业银行为何要将民营企业逼于绝境?

在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示范区——天易示范区,由天一置业公司(以下简称天一置业)投资开发的天一家园静悄悄的躺于杨柳路与云龙路交汇处。这里本该可以享受湘潭县老城区交通、社会生活配套成熟的优势,又能坐享新城区长远的城市发展潜力和周边公园片区打造的宜居的生态环境,发展前景光明。

天一置业被质押的土地灌木丛生沦为垃圾场。

然而,这里的一切美好都被一场旷日持久的马拉松官司所打破,一片规模达15亩的黄金土地被质押了8年。由于中国农业银行湘潭分行背信弃义,人为制造障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致使这片土地长久不能解押。如今这里芳草萋萋、垃圾遍布,天一置业的商品房预售无端被农行阻滞几年,销售大受影响,一个好端端的企业即将被拖垮整死!

【基本案情】一场长达8年之久的马拉松诉讼!

2010年7月18日,湘潭市宏立锰业公司(以下简称宏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韶山支行(以下简称韶山农行)贷款 2740 万元,天一置业以价值为7200万余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该债权提供了抵押担保。

截止至2014年7月17日,天一置业为宏立公司归还了本金1242 万元及相应利息。之后,韶山农行以剩余欠款未归还为由,将宏立公司和天一置业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29日,法院判决宏立公司归还本金1497 万余元及利息103万元给韶山农行。至2020年8月4日,韶山农行共收到执行款 2291 万余元,其中包含利息达 800 万余元。至此,宏立公司已将韶山农行欠款及利息等费用全部偿还,韶山市人民法院遂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时任韶山农行副行长涂中希也对法院执行终结签字表示“同意”。

执行终结后,由于韶山农行依然不对天一置业的抵押物解押,天一置业便诉诸法院要求解押并请求赔偿。2020年12月25日,韶山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0)湘038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全部不解押,对原告(湘潭天一置业有限公司)来说显失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判令韶山农行赔偿天一置业损失30万元。当天一公司提出解押与请求赔偿的诉求时,韶山农行出尔反尔,提出对结案通知书不服,竟以该行时任分管副行长涂中希“不是该案诉讼代理人”为由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多次去该银行找到相关负责人宣讲法律,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该行行长一直躲猫猫,让副行长和律师出面应付,后又以需要请示汇报为由,继续推诿执行。

2022年6月22日,韶山农行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执行监督申诉书”,以韶山农行时任分管副行长涂中希“不是该案委托代理人”等理由要求撤销韶山市人民法院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韶山农行的申诉书称,其授权委托书上列明的委托代理人是王国强(湘潭分行风险资产处置副经理),而不是涂中希。因此,执行终结通知书的笔录充其量只是农行一名工作人员接受法院调查所作的陈述而已。

法院对涂中希的资格认定。

对此,天一置业方面予以强烈驳斥:涂中希在本案执行阶段系韶山农行的分管副行长,该行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均有其签名。韶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在韶山农行与涂中希作谈话笔录时,涂中希对是否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作了同意结案的表态,并未表明案件是否终结执行要找湘潭分行资产处置部副经理王国强。天一置业方面称,韶山农行为何要在案件执行终结通知书的问题上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强词夺理呢?明明是时任分管副行长涂中希作为委托人身份才具有韶山农行的资格签字,而韶山农行却非要“硬找茬子”指鹿为马将湘潭分行的王国强说成是“合法”的“委托代理人”。说白了,就是中国农业银行湘潭分行要利用省高院“执行监督申诉”这最后一搏,彻底拖垮整死担保人天一置业公司。

2022年8月2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执监176号《执行裁定书》,撤销韶山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2执异6号执行裁定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3执复41号执行裁定,将本案发回韶山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至此,该案在经过8年长时间“马拉松”式的拉锯之后再次回到原点,“天一置业”的抵押物解押变得更加遥遥无期。

【律界观点】韶山农行的放贷合同涉嫌违规违法!

律界直指韶山农行违规违法。

相关法律专家直指韶山农行与宏立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一份涉嫌违规违法、强取豪夺的无效合同。该人士称,“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银行业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监管部门一以贯之的监管导向。但韶山农行作为一家服务三农的国有专业银行,其经营存贷业务应在韶山市行政区域内,但该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宏立公司注册地却在湘潭市雨湖区,担保人天一置业的抵押物在湘潭县易俗河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59条规定:“贷款人发放异地贷款,或者接受异地存款,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但经多方了解,韶山农行发放的多笔跨区域放贷均未在湘潭分行备案报告。

该人士认为,韶山农行与宏立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涉嫌严重违法违规,不仅跨区域放贷、潜规则索拿卡要,而且其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第1号令《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韶山农行恶意欺骗用一年一签流动资金贷款形式掩盖三年中期借款投资的非法行为,属贷款用途违法,且年利率按6.3%超过了人民银行一年期5.1%标准,超出标准利率23.5%,利用借款人弱势地位,趁人之危,属欺诈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204条之规定。

《贷款通则》第20条还规定:“对借款人的限制:……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宏立公司当时已歇业,借款是续借转给投入湘潭城建投公司,做钱生意。而在借款合同上,借款用途一栏在名师购买锰矿石。借款人宏立公司很明显是违规借款,贷款方韶山农行没有履行《贷款通则》第22条之“贷款人的权利……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之条款。

特别是韶山农行相关负责人违规收取借款人服务费44.17余万元。2011年6月30日,韶山农行与借款人宏立公司签订了所谓《融资服务合作协议》并依照该协议第五条规定当日将服务费44.17万元打入韶山农行指定账户231901040053304;三年即将到期时,韶山农行承诺续贷一年,并于2014年2月又一次性预先收取了延期一年即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的“上浮利息”30%的51万多元的,但并没有续贷。韶山农行的行为违反了《贷款通则》第24条“对贷款人的限制……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等条款。依照《贷款通则》第67条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自营贷款或者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或者对委托贷款在计收手续费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应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该法律人士还强调,韶山农行涉嫌欺诈借款人和担保人与之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贷款通则》第8条规定,贷款期限在1年内(含1年)为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为中期贷款。2011年8月17日,韶山农行、宏立公司、天一置业三方签订的《抵押合同》规定,抵押担保债权为5000万元,抵押期限自2011年8月17日至2014年8月16日止,是中期贷款担保。而韶山农行却只按短期贷款发放,把与宏立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变成一年一签,每次到期后,宏立公司又要向第三方借高息40余万元用作2740万元进行过桥周转,增加了企业负担。

韶山农行还存在巧取豪夺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其发放的贷款合同上载明的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当时基准利率为5.1%,而农行实际计算的是6.3%,高出标准率达23.5%。而在合同上约定的是上浮5%;二是每年在年利率6.3%的基础上再上浮30%,每年51万多元,由农行预先收取,不入利息账户。对该项收费合同上也没有约定。实操中不交此费就不放下年度贷款,累计违规收取了200多万元的所谓“上浮利息”,致使企业贷款成本达到了8.19%之多;三是该行的借款合同规定“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100%”,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是在贷款利率上加收30%到50%,严重超过了人民银行标准。四是韶山农行存在索拿卡要和乱收费等行为,除5次违规收取借款人近250万元服务费外,还每年在过年过节期间向借款人索要红包礼金40多万元,四年累计100多万元。

因此,该借款合同存在诸多不合法性,合同效力存疑。特别是天一置业是在韶山农行一个副行长的牵线介绍下替宏立公司做抵押担保的,且担保时天一置业对宏立公司并不熟悉,对其经营状况并不了解,因此,是韶山农行及湘潭农行存在自身监管严重失位,最终直接导致了两千多万元巨款流向了湘潭城发集团。

【人大代表之声】韶山农行拒不解押涉嫌合同违约侵权

10多名湘潭市人大代表在一份请求湘潭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进行依法监察的报告中认为:韶山农行在整个过程中严重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存在违约并侵权的行为,给天一置业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天一置业作担保人为能尽快利用该抵押土地开发建设,以回笼资金,于2014年6月与湘潭市农行时任副行长熊越胜、韶山农行时任行长赵喜林、市农行律师王小红等达成口头协议,在还清部分款项的同时解除对应部分的抵押土地。天一置业本着诚信为本,信守诺言,不吝以员工个人借款、社会融资等方式替宏立公司归还了1242万元及部分利息。然而,韶山农行在收到还款后依旧背弃承诺,迟迟没有解除相对应的抵押土地担保,韶山农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基本诚信,构成违约。

人大代表联名请求法律监督。

据查:2015年8月11日,湘潭市中院作出(2015)潭中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查扣了宏立公司拥有在市城发集团的债权2300万元,且作出了执行裁定书后,农行的债权得到了充分、足额的保障。天一置业多次以书面、口头形式,向国家银监局、省农行、湘潭市政府办、湘潭市中院、湘潭市银监局投诉,以律师函的形式,请求履行承诺,解除部分抵押物。迫于强烈的要求,韶山农行于2017年12月13日书面复函天一置业“同意依法依程序解除部分直至全部抵押,并配合贵公司办理相关解押手续。”,然而,韶山农行说一套做一套,迟迟未予行动,以各种理由拖延,怠于履行其承诺的义务,再次构成违约。

令人震惊的是,韶山农行不但不解除抵押担保,反而于2017年11月22日致函湘潭县不动产中心和县住建局“请求制止湘潭天一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报告”。应其农行要求,相关单位停止了天一置业已建商品房销售的一切相关手续,构成了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合法经营权益的事实。

特别是在韶山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下发了案件终结通知书后,韶山农行仍拒不解除抵押担保手续,放任天一置业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天一呼声】民营企业何日解除不堪忍受之痛?

据天一置业提供的一份评估报告显示,由于未及时解除抵押资产,天一置业陷入了多米诺连环效应的绝境,直接、间接损失上亿元。受此限制销售房源合计9栋282套(间),近1.6亿元资金不能通过销售回款,还有未开发的土地不能开发建设,资金链出现严重断裂,公司运营靠借高利贷维持;购房户购房不能办证,成批上访户到市、县政府部门维权,围堵售楼部,纷纷要求退房,赔偿损失;材料供应商讨要资金、日夜上门骚扰;农民工无法领到工资,打砸办公室、冲击项目部等极端行为,致使天一置业陷入官司缠身,信访不断,遭受到毁灭性打击,承受了不堪忍受之痛。

湘潭市民商法学会就韶山农行的行为作出《法律意见书》也指出,韶山农行及湘潭分行的行为有违金融机构有效服务中小企业的职责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目的在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要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其中第十三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利企业融资环境。第十六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5条还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此可以看出,湘潭农行的做法彰显了一种典型的以大欺小、以强凌弱、高高在上的官商霸道作风。

雷锋传人将结业作为新的启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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